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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章程》已经省教育厅核准生效

  2014-11-06 18:0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由我校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2014年5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2014年6月18日党委会议审定审议通过并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的《山西师范大学章程》,日前已经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评议,省教育厅党组扩大会议通过并予核准生效。  

  山西省教育厅晋教法(2014)4号《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号)》称,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学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附:《山西师范大学章程》

 

山西师范大学章程

    

  山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58年,前身是山西师范学院,1984年更名为山西师范大学,1999年山西省职业师范专科学校和山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独立建制)并入。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山西师范大学”,简称“山西师大”。
      英文名称:Shanxi Normal University
      中文域名:山西师范大学
      英文域名:sxnu.edu.cn和sxnu.cn
  第二条 学校办学地点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分为校本部(贡院街1号)、二校区(解放东路85号)、三校区(解放东路355号)三个校区办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注重内涵,优化结构,强化特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为山西省基础教育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努力凸显教师教育、地方文化、基础研究、服务区域发展四大办学特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4.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5.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6.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7.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8.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9.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2.依照专业目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3.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4.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5.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6.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7.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3.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4.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努力构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业标准:
  1.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2.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
  第十三条 学校在积极稳步发展学历教育的同时,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举办一定规模、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四章 校内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4.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6.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7.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8.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作出贯彻执行的安排部署。
  2.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总体规划等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重大举措以及统战工作、教代会工作、知识分子工作、老干部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和学生会工作等问题。
  4.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校长提议的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50万元以上计划预算外项目安排、重要基建项目、校产开发、学校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原 则和政策。
  7.研究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8.研究决定学校有关人才工作的政策和办法。
  9.研究决定学校及省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模范人物、拔尖创新人才、学术带头人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选拔推荐,教职工的奖惩及政审方面的重要问题。
  10.研究决定学校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止。
  11.研究决定学校涉外、政保、保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书记如不能出席,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党委书记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和党委扩大会议。
  2.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各分管(联系)领导提出,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党委办公室将议题交党委书记审定后,再负责将议题于会前下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凡需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3.党委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如遇重大议题,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4.党委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党委会议议决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5.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具体组织。负责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写出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会议内容发至全体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党委办公室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情,要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学校党委领导。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1.对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学校党委的决定、决议,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2.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总体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批学校各教学单位和行政系统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4.讨论学校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5.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工作各类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6.研究决定学校对各类学生的奖惩事宜。
  7.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安排。
  8.研究决定学校各类人员的调进和调出事宜。
  9.讨论审定出国留学及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聘请或解聘外籍教师和专家。
  10.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讨论决定教职工工资方案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方案。
  11.研究审批30万—50万元之间的计划预算外项目安排。
  12.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参加。校长如不能出席,可由校长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在特殊情况下,校长可商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出席会议,共同参与决策。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校长(或副校长)确定列席人员。
  2.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分管(联系)领导提出,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校长办公室将议题交校长审定后,再负责将议题于会前下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凡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3.校长办公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
  4.校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进行。
  5.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室具体组织,负责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写出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后根据会议内容发至全体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校长办公室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情,要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学校行政领导。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4.选举和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5.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对下属各学院、各独立研究所(院)、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实施统一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2.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制定学院内部运行规则和办法,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对学院教职工和内部机构进行有效管理;
  3.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4.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5.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院党组织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书记在学院党的工作中负总责;院长在学院行政工作中负总责。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按其章程组建,在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校的学术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规划。
  2.审议学校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方案。
  4.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6.组织校内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对申报上级科研奖励的成果进行审定、推荐。
  7.咨询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带头人;向上级部门推荐学科带头人和骨干。
  8.制定学术道德规范,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9.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接受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2.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3.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名单。
  4.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7.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不合格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8.审核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9.审批已有硕士、博士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增列。
  10.审查评定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审议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与监督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与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与监督全校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按其条例组建,在校教学指导与监督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有关单位的教学工作情况。
  2.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含实践教学)和教学管理等情况。
  3.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情况。
  4.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论文答辩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5.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学风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
  6.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7.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
  8.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和推广先进教学经验。
  9.了解、掌握和反馈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
  10.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11.结合学校的中心任务,在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安排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评审、评议或推荐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工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贯彻党的青年工作方针,团结和教育广大团员和青年,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客观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培养具有本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能够适应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管理部门,加强和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一支懂教学、会管理、爱岗敬业、高素质的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第四十三条 学校牢固确立本科教学的基础地位,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探索教学督导工作新机制,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贯彻国家和山西省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设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部门,加强学校科学研究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科研经费,激励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通过实施科技人才战略,推进科技人才制度创新,加大科技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大力倡导创新文化,加强对科技人才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科技人才管理机制和政策体系,造就一批具有原始性创新能力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科研团队。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学、科研和服务相结合,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学科发展特点,分层建设、稳步推进,提升学科建设质量,提高优势学科核心竞争力。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3.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4.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5.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6.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各项制度。
  3.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4.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6.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对所有教职员工实行岗位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确定绩效工资、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鼓励教职员工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方面作出成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八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努力开辟各种渠道,积极采取措施,对品学兼优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党团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的申诉权利。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山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每年向社会发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七十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基础教育、其它行业、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产学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等;经学校校友联谊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学校宝贵的教育资源、人才资源和信息资源。通过与校友的联系,不断扩大学校与社会的联系, 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联谊会”。“校友联谊会”是母校和校友间联系与合作的桥梁。校友联谊会根据《山西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为校友的继续教育、自身发展等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四条 校友联谊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山西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办公室”。  

 

第九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九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日常财务支出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分级审批;重大财经政策出台、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由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决定。
  第八十条 计财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学校如因需要在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以及其他部门设置财务机构时,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统一领导,并接受计财处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负债管理及财务清算,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八十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学校尊重捐赠者意愿,对捐赠款物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捐赠者、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章 后勤及安全


  第八十四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统一,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全面、超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加强卫生工作,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第八十六条 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学生国防观念。
  第八十七条 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八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盗、防暴、防电、防毒、防火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师生员工和校产安全。  

 

第十一章 校训、校徽及其他


  第八十九条 校训:团结 创造 求实 奋进
  第九十条 校徽:  


  山西师范大学校徽中央的两个“S”分别是“山西”和“师范”两个词组汉语拼音的字头。大“S”是两本书叠加的图形,寓意“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小“S”是燃烧的蜡烛,寓意“人民教师似红烛燃烧自己、照亮他人的无私奉献精神”;标志中的“1958”字样,代表山西师范大学1958年建校。
  第九十一条 校旗:


  校旗有红色底和白色底两种,分别适用于不同场合或同时使用,其中,红旗为主旗,白旗为副旗,主副旗同时使用时,主旗在左,副旗在右。旗帜长宽比例为3:2,其规格按国旗制作标准。
  第九十二条 校庆日:9月15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山西省教育厅核准。章程经核准后,学校予以公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章程的修订,依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