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高校党代会
在全校师生员工的热切期盼中,中国共产党山西师范大学第七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党代会怎么开?党代表怎么选?选举有哪些规定?让我们一同走进党代会知识微课堂,迎接这场盛会的到来。
一、什么是党代会
党代会是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简称,是党员行使各项政治权利的重要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政治活动的重要形式,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高等学校而言,党员代表大会更是学校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大会将听取和审查学校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谋划学校未来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为学校建设发展把舵定向、凝聚力量。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二、代表的产生
代表条件: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名额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
第一步:推荐提名。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第二步:沟通酝酿。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三步:确定预备人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第四步:选举产生。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代表资格审查: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三、委员会的产生
委员候选人提名原则: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委员产生方式: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书记、副书记产生: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代表或者委员候选人。
四、选举的实施
会议有效条件: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会议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由新选出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主持。
候选人介绍: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监票人与计票人: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投票方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选举有效性确认: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当选条件: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当选人宣布: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五、呈报审批
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六、纪律与监督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来源:共产党员网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 一审:李浩锐
- 二审:白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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